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九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九条 在淇河河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或者以其他形式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及生活污水;
(二)网箱养殖、拦网养殖;
(三)网鱼、电鱼、毒鱼、炸鱼;
(四)擅自开展水上娱乐活动;
(五)放流鳄龟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六)其他影响水体的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或者以其他形式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及生活污水;
(二)网箱养殖、拦网养殖;
(三)网鱼、电鱼、毒鱼、炸鱼;
(四)擅自开展水上娱乐活动;
(五)放流鳄龟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六)其他影响水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