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七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七条 在淇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填埋、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
(二)除经批准的淇河缠丝鸭蛋养殖以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开挖鱼塘;
(三)采石、采砂;
(四)损坏水利、水文监测等基础设施;
(五)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栖息地;
(六)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七)垦荒、放牧;
(八)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倾倒、堆放、填埋、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
(二)除经批准的淇河缠丝鸭蛋养殖以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开挖鱼塘;
(三)采石、采砂;
(四)损坏水利、水文监测等基础设施;
(五)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栖息地;
(六)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七)垦荒、放牧;
(八)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