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五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五条 鼓励与支持保护淇河的下列行为:
(一)义务植树造林;
(二)捡拾垃圾,净化环境;
(三)保护古迹,爱护文物;
(四)爱护护栏、标牌等公共设施;
(五)捐赠、捐助资金和物品;
(六)其他有利于保护淇河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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