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依法批准的淇河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