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淇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淇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进行改造;改造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迁出或者拆除。
淇河规划控制区域内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好周围水体、湿地、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原状。
淇河规划控制区域内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好周围水体、湿地、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