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淇河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淇河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湿地公园、生态修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泉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发展等专业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