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淇河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淇河保护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淇河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