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