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