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