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