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背叛祖国、出卖国家利益;自觉抵制分裂、丑化祖国的行为;
(三)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四)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嬉戏、喧闹等,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五)尊崇、学习英雄、烈士;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背叛祖国、出卖国家利益;自觉抵制分裂、丑化祖国的行为;
(三)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四)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嬉戏、喧闹等,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五)尊崇、学习英雄、烈士;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