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一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损坏园林、绿地;
(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三)不非法采集受保护的野生植物;不非法挖掘、移植古树名木;
(四)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等;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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