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二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辆应当安全、文明,礼让行人,禁止手持使用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喇叭;在拥堵、缓行路段按顺序通行;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军(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车辆,按规定避让校车;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二)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在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载;
(三)驾驶非机动车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客载物,不乱停乱放;提倡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配戴安全头盔;
(四)行人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不得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或者散发广告、兜售物品;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得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
(七)不得从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八)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车辆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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