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乘坐电梯时依次排队;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盒(袋)等各种废弃物;
(四)文明有序就医,尊重其他患者隐私,不得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
(五)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六)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在公共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不随意躺卧、污损公共场所座椅等设施;
(七)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八)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九)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不得在公园、广场、居民区及其周边打陀螺、甩鞭子;
(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十一)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时,遵守场馆秩序;尊重运动员、裁判员、演职员;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