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三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景区景点公共设施等旅游资源,服从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