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