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考评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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