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十三条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十三条 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划定及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