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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