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三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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