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