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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