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卫生健康、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相互提供与人口管理相关的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依法开展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卫生健康、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相互提供与人口管理相关的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依法开展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