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 统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