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