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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