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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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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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