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民政、统计、教育、市场监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民政、统计、教育、市场监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