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