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