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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