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