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任务情况进行考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