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