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十条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