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