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收集参展单位和观众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者同意。
信息收集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不得超出被收集者同意的范围使用相关信息。
信息收集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不得超出被收集者同意的范围使用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