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参展单位不得展示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展品,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
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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