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参展单位展出的进境展品应当办理通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开始前,应当对参展单位有关展品的知识产权证书、海关通关文件、地图展品的审图号等进行查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