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做好会展活动安全事前风险评估,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依法对其举办的会展活动安全负责。
举办单位应当与场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制定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
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
会展活动期间出现安全风险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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