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制定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律的农业科技计划,统筹科技创新项目资源,推动科研范式和管理模式优化,促进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本市建立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协同创新和绩效评价等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
市农业农村、科技部门在重大农业科技创新项目选题、评审、评价等环节,应当听取专家、企业家等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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