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八条 本市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科技资金投入体系,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健全农业科技多元投入机制。
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相关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且获得立项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支持。
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相关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且获得立项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