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年度评价与中长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农业科技创新工作进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研发的先进性和成熟度、成果转化与技术应用推广效果、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水平、对农业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等。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研发的先进性和成熟度、成果转化与技术应用推广效果、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水平、对农业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