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等部门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农业科技人才评价机制。
本市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对从事不同类型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项目支持和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本市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对从事不同类型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项目支持和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