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科技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优化工作流程和机制,推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等加快进入市场。
本市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优化科技咨询、价值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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