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本市依法保护农业领域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促进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激励农业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便利化和可及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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