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调查、行业统计等事项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将有关工作事项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的,应当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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