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