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制订有关技术标准时,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起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