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